【阿克西斯之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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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Revenge of Axis

« 上一篇: 关于捐款——引黄建翔blog 下一篇: 080523 »
N. W. Belmont @ 2008-05-22 21:50

准备要说的有点杂,和好几个好友谈了很多,自己也没有明确的立场,有时觉得这边有理,有时觉得那边有据。于是把所想的写下来,拉拉杂杂,抛砖引玉。

引子
前文说自己没有明确的立场,其实并不是全部没有,至少在事件本身还是有的。
这事儿也就是这两天的事,沈阳某女上传视频因国家灾难日内娱乐媒体的异常情况而肆无忌惮地辱骂灾区人民和解放军,人性泯灭,言语极其恶毒。不知天高地厚,被网络号称“人肉搜索引擎”暴露出个人信息,于昨日已被公安机关拘留。
自己对这事儿,立场明确的地方是,无论言者是出于什么目的,她的言论太不是人话了。我想凡思维正常的人不会有异议吧。

罪恶
这事儿有争议的地方在于,她的言论是否触犯了法律,公安机关凭什么逮捕她。
她的言论诚然不是人话,然而倘若“因言获罪”,那岂不是又回到了文革时代?进一步说,趟开此先例,往后滥用此权而兴文字狱,岂不是白色恐怖再临?
我们经常说“罪大恶极”,其实“罪”与“恶”是两回事。罪大一定恶极,但反之不然。伏尔泰说过,“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地震发生虽说举国同哀,但没有人有权利规定所有人都要悲哀。同胞遇难,国家为此制定“国殇日”,很人性化,却也有可以理解为走形式过场。在此之际倘若实在从内心有所悲痛,是一个有良心的人;但遇到那些良心喂狗的,你哪能强迫别人悲哀呢?如果听不得“不同观点”,强迫所有人必须心往一处想,那不是成了第三帝国?
沈阳此女确实极恶,但有罪否?

然而,是不是说言论自由就什么话都可以说,倘若只是“说而不行”就不能说是“罪过”?
也许这也要看是说什么话吧。所谓“不同意见”,一定得是“建立在起码道德规范上的言论”,换句话说得是“人话”。不要说什么言论自由就什么话都能随便说,光是说话决不犯法。
笔者认为说“因言获罪”一定是不法制的是一种“懒人逻辑”。光是因为表达了不同意见而获罪是不法制的、不民主的,但是这不同意见倘若违背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为什么不能治罪?试问倘若美国公民出卖国家机密,不过也就是“说说话”,那么民主的美利坚又会怎么办?或者试着去德国找个酒吧,“我觉得犹太人就是劣等,我觉得希特勒就是伟大,我觉得第三帝国还干得不够好——居然没把犹太人杀完!”抱着“言论自由话就可以随便说”的思想去试试吧,也许会被抓走的,判个十年八年。凭什么?——有个罪名是“反人类”。


惩罚
说道“懒人逻辑”,其实就是迷信“地图炮”(SLG大面积杀伤武器之谑称)。
比如说常说的80后90s,成了“脑残族”、“非主流”的代名词。其实80后90s,并不全是“脑残族”、“非主流”,“脑残族”、“非主流”也并不全是80后90s。
然而也许的确是交集最大的两个集合,这时候就需要找到“脑残族”、“非主流”的符号。
我们也常说上海人女性化,广东人暴发户,成都人好安逸,其实也不尽然,但这些说法又都的的确确有它的代表性。换句话说,为一个群体找到一种符号,从好处讲是一针见血非常精炼,从坏处讲是一刀砍存在误伤。

说回这个话题,不论沈阳此女是出于什么目的,的确是80后“垮掉的一代”的一个象征一个典型。不外乎是三天的娱乐活动受到了打扰,就用得着这样歇斯底里的公然谩骂诅咒么?好好的提出“对举国哀悼表示过于形式化”也不会引起公愤(虽然势必会被粪青盯上的),然而因为这是个典型的80后90s,完完全全彻头彻尾一个“脑残族”、“非主流”,料想也没那么深切的洞察力,大放厥词还不是因为“对举国哀悼表示过于形式化”不满,而只是形式上“举国哀悼期间不能玩网络游戏”。
也许这人并不是良心泯灭,只是为了炒作为了出名。不懂事的小p孩总想表现自己与众不同,无可厚非;但正因为是典型的80后90s而毫无原则,不该开玩笑的也口无遮拦以为这就可以标新立异。

说起来也是社会的过错,物质文明大发展导致精神文明建设跟不上,社会的泛娱乐化使这一代人形成了超越了“玩世不恭”的不羁,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中都没有建立起一个起码的道德底线。从某种角度来讲,这是经济发展过快接受的一种惩罚。

当然,对其个人,可能也就是拘留教育一下(当然从内心的某个方面希望从重惩治一下),剩下的还是留给社会舆论来惩罚她吧。但对这种不要脸的人,有用么?



最新评论


猪猪刘

2008-05-22 23:14 匿名 222.196.*.*

恶极,但是确实罪不大。
至少在法律条文上不大。
但是法律基本上是对人制定的。
然则,此女基本已丧失人性,故我认为也可以暂时性的把她不当做人看了(注意,是暂时性的,至于界定的时间多长,关键要看她是否真正反思忏悔,恢复人性)
所以我觉得,如果她继续这样执迷不悟,还不如直接拿给我解剖,至少还可以对社会做点贡献。
鉴定完毕。

同意。

2008-05-22 23:37

理性的价值就在于克制激情……



九方

2008-05-23 01:17 匿名 67.129.*.* 网址: http://www.cleonlx.com

言论自由当然受到法律的制约,不过你举的例子不见得妥当。“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引自wiki) 美国公民出卖国家机密,那不是公开发表自己观点,而是叛国。而你要去德国一个酒吧骂犹太人,也许你会被一堆德国大爷揍到臭头,但警察,还真拿你没办法。要不然德国新纳粹党早就被德国政府和谐了。
此女虽然可恶,但确实没有犯法。警方逮捕她,只是因为平民愤罢了。反正法律的尊严在这个事件里面是丢了的。不过我国的法律嘛……也不在乎这一次两次的。
抓她其实是保护她的观点么,我个人占保留态度,警方不见得真是这么想的。不过倒是达到了这个效果的。

举的例子当然于这事不够妥当,而是针对不能一味强调“因言获罪”的。


九方

2008-05-23 01:19 匿名 67.129.*.* 网址: http://www.cleonlx.com

补一条反人类罪的定义。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反人类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
可以看到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而不是语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008-05-23 1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感觉这个是家常便饭的样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可操作性似乎太强了点……


2008-05-23 12:49

我个人是认为法律决不应该对民众情绪低头的,任何一个稍微能思考的人都不会愿意把自己交给无力的法律。

法律应该规定到位、执行到位,要么就不是法律了。

2008-05-23 14:37

不过,谁不喜欢法律低于自己而高于他人呢?

最合理的办法是,拘留她两三个星期放出来得了。


yimozhi

2008-05-23 22:57 匿名 211.95.*.*

喜欢这句:“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嗯。回复什么呢……
好!
……


九方

2008-05-23 23:31 匿名 67.129.*.* 网址: http://www.cleonlx.com

问题法律都有其保护对象,你列举的三条法律里的公民,他人,法人,应该都有特别的定义。一般皆指 自然人,或团体(法人可以以团体为单位,好像?)
辽宁女辱骂的对象是四川灾民,没有具体的自然人,所以似乎没有一条合适的?
当然这些都只是我浅显的理解,如果四川灾民这种广泛的受众有在法律中被定义为保护对象的话,那么辽宁女也许就是犯了罪了。

对于levin提出的怎样才算情节严重之类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就是这样的,模糊的地方太多,没有定量,随便执法人员乱操作,所以才那么多冤案,错案。不过现在都好多了,想想以前还有流氓罪之类的根本上模糊的罪名……不寒而栗啊……

冷静下来想一下,其实这人没什么不可原谅的,拘留训诫就行了。
另外,好像记得凡公开发表纳粹言论在德国都是违法的,大概是另一个什么罪名,甚至在德境外发表亦能因言获罪,只要入境即刻逮捕入狱。不是太清楚,也许是所获取这一信息的平台断章取义也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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